法律是种规则。破坏规则,就要承担责任。
刑法规定危险驾驶罪,其实是给我们确定了一种公共行为规则,即为了保护公共安全,酒后不得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如果违反规则,酒后驾驶,就属于违法行为,如果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就属于犯罪行为。
但是,规则都有例外。根据陕西省《关于贯彻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但不构成犯罪的例外有六种,分别是:
(一)在深夜或凌晨人稀车少的时段或者偏僻路段驾驶的,醉驾持续的时间和行驶的距离较短的;
(二)醉酒程度刚超过80毫克醉酒标准的;
(三)醉驾摩托车的;
(四)醉驾的目的是为了挪动车位或救治病人的;
(五)饮酒后隔较长时间醉驾的;
(六)醉驾尚未驶入道路的。
根据《意见》规定,醉酒程度刚超过80毫克醉酒标准的可以被认定为“情节轻微”,但是如何认定“刚超过”却应当以一般人的认知为基础。如果大家觉的不是刚超过,而是明显超过,甚至严重超过,那么你在作决定时就有责任认真,就应当认真考虑决定的影响,认真对待公众对决定的感受。法律不能用来哗众取宠。
刑法是善良公民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法律不是真理,只是一种价值判断,没有哪种决定是绝 对正确的。如果存在《意见》所规定的特殊情况,那么就应当作出这样的决定,这个决定就应当得到肯定,就应当进行报道宣传,人们也一定会由衷的称赞决定和作出决定的人。司法的文明与进步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依靠个案的推动,而个案也最能体现司法人员的法律素质与人格魅力。
现在这件事情反响这么强烈,原因不是决定本身,而是作出决定的原因。大家都觉的这个决定没在框框里面,都等着一个能够把这个超出一般人认知范围的决定拉回到可以被刑法的预测可能性所涵摄的理由。
信仰法律,首先要认真对待法律。
徒法不足以自行,归根结底还是靠人,而人要有规则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