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和十八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有15项:
1.医疗费;
2.护理费;
3.交通费;
4.住宿费;
5. 住院伙食补助费;
6. 必要的营养费;
7.误工费;
8.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
9.残疾赔偿金;
10.丧葬费;
11.死亡赔偿金;
12.被扶养人生活费;
13.因康复护理或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康复费、护理费和后续治疗费;
14.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
15.精神损害赔偿。
(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最高法院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财产损失赔偿项目有5项,即:
1、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2、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3、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4、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5、其他财产损失。
(三)司法实践中,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主张其他损失项目:
1、生活用品费;
2、补课费;
3、司法鉴定费;
4、调查取证费;
5、诉讼费;
6、律师费;
7、打印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