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旨在将发布违法犯罪信息的网络违法犯罪预备行为明确作为独立罪名予以处罚。将“违法犯罪活动”限定为犯罪行为或者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类型,违反了刑法第三条前段的规定;应将“违法犯罪”限定为与明文列举的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行为的法益侵害性相当、与犯罪有关的、具有侵害重大法益危险性的活动。受雇利用“伪基站”设备发送所谓的诈骗短信,通常并不具有导致被害人财产损失的具体、现实、紧迫的危险性,而仅属于诈骗(盗窃)的预备,不成立所谓诈骗罪
了解详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利犯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鉴于张某利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张某利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了解详细>>本案发生的借贷行为,是三家公司与城信社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不是申请再审人苏某某个人发生的借贷行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应为个人,单位依法不能作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原审将三家公司的借款行为认定为苏某某个人行为,没有充足的事实证据和理由。
了解详细>>涉企轻罪案件是指企业实施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的轻罪案件。涉企轻罪案件既具有企业犯罪的特点,又具有轻罪的特点,这一特征决定了此类案件量刑的特殊性。为帮助广大法律同仁准确把握涉企轻罪案件的量刑精神和要求,笔者就以下几个问题略陈管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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